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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杨尚攀与山东昱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尚攀,山东昱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保字第128号申请人杨尚攀。被申请人山东昱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泗水县经济开发区泉兴路南008号。申请人杨尚攀因被申请人山东昱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欠款逾期未还,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昱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案外人刘现良自愿提供位于舜泰园小区13号楼东一单元三层西户房(房权证房改济字第××号)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杨尚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刘现良位于舜泰园小区13号楼东一单元三层西户房(房权证房改济字第××号)房产一处。2、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昱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元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谢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