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居民初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遂宁市安居区三家法律服务所与黄英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遂宁市安居区三家法律服务所,黄英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居民初字第686号原告遂宁市安居区三家法律服务所。法定代表人唐沙,该所所长。被告黄英,女,生于1975年3月6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遂宁市安居区三家法律服务所诉被告黄英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遂宁市安居区三家法律服务所经本院通知预交诉讼费逾期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曾 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赵红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