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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初字第1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张某甲诉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奉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1126号原告张某甲(又名张某乙),男。被告奉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提出撤诉申请系正当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甲撤回对被告奉某某的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甲承担。审判员  曾正辉二0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何 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