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初字第1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张某甲诉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奉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1126号原告张某甲(又名张某乙),男。被告奉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提出撤诉申请系正当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甲撤回对被告奉某某的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甲承担。审判员 曾正辉二0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何 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