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三初字第0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马磊与天津海信广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8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磊,天津海信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三初字第0377号原告马磊。被告天津海信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和平区解放路188号信达广场裙楼地下一层、地上一至六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磊与被告天津海信广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双方庭下和解,故原告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马跃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曹 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