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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璧法民初字第00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李正洪与福建省富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正洪,福建省富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0312号原告李正洪,男,1969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福建省富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万源花苑*幢202。法定代表人刘永平,任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正洪与被告福建省富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李正洪于2015年4月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正洪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正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李正洪负担。审 判 长  王世修人民陪审员  周宗富人民陪审员  吴兆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声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