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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民初字第1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北京仕兴佳和经贸有限公司与河北天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仕兴佳和经贸有限公司,河北天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1207号原告北京仕兴佳和经贸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工业开发区云杉路42号。法定代表人林金开。委托代理人苏静平,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天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高碑店市白沟镇涿白公路东侧。法定代表人邵海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雪东,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仕兴佳和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天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仕兴佳和经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仕兴佳和经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仕兴佳和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38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仕兴佳和经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程革江审判员  赵凤启审判员  姜 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裴满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