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经开民特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吴瑞福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瑞福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武经开民特字第00001号申请人:吴瑞福。申请人吴瑞福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张惠琴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审理终结。被申请人:张惠琴,系申请人吴瑞福之妻,女,193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杨路757弄24号203室,现住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宁康园50-2-301号,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吴芝蓉,女,196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宁康园17-3-2号,现住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宁康园50-2-301号,公民身份号码××。申请人吴瑞福与被申请人张惠琴系夫妻关系。申请人吴瑞福诉称:被申请人张惠琴自2000年以来,记忆力下降、情绪躁动、睡眠失常,且逐年严重。经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东风公司总院、协和医院等多家医疗机构诊断为老年性痴呆疾病,现已无法行走,生活不能自理,无语言、辨识能力。请求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张惠琴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女吴芝蓉为被申请人张惠琴的监护人。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委托,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张惠琴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了鉴定。2015年3月26日,该所出具武精司鉴字(2015)第03095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申请人张惠琴患老年性精神障碍(重度痴呆),无民事行为能力。经查,被申请人张惠琴的子女均同意由吴芝蓉担任张惠琴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张惠琴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吴芝蓉为张惠琴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朱晓勤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陈小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