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行非审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与哈尔滨永辉窗业有限公司土地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哈尔滨永辉窗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松行非审字第36号行+政+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法定代表人刘岩果,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凯,哈尔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干部。委托代理人王���刚,哈尔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干部。被执行人哈尔滨永辉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法定代表人周晓春,职务总经理。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12月19日对哈尔滨永辉窗业有限公司作出的哈国土行处罚字(2014)5103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上明显违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哈���土行处罚字(2014)5103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姜静审++判++员李志兵审++判++员张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张越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