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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商初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施世林、詹国兴与詹国兴、龚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世林,詹国兴,龚海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638号原告:施世林。委托代理人:宋俊芳。被告:詹国兴。被告:龚海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施世林与被告詹国兴、龚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吴国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颜菊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