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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门商初字第00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张忠祥与被告盛俊琦、上海中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祥,盛俊琦,上海中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门商初字第00349号原告张忠祥委托代理人张文娟,被告盛俊琦委托代理人孙勇,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中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奚士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章华立。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忠祥与被告盛俊琦、上海中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忠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忠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忠祥负担。审 判 长  沈 健人民陪审员  陆建英人民陪审员  黄 芬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奚晓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