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驿民初字第2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邢小亮与被告邢新德、邢铁头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小亮,邢新德,邢铁头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驿民初字第2944号原告邢小亮,男,1965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王辉,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新德,男,1964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邢铁头,男,1965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小亮与被告邢新德、邢铁头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小亮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小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德奇审 判 员 王永胜人民陪审员 董铁柱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