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沙民初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蒋亚东与文立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亚东,文立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沙民初字第503号原告蒋亚东。委托代理人丁龙。委托代理人张兰。被告文立锋。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蒋亚东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文立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亚东撤回对被告文立锋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83元,减半收取为391.5元,由原告蒋亚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绪 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苏莉(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