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宾执字第00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孟维强与毕多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宾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维强,毕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宾执字第00336号申请执行人孟维强,男,1986年8月20日出生,满族,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民。被执行人毕多,男,1991年7月19日出生,满族,住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维强与被执行人毕多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毕多现去向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新宾刑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沈 伟审判员 黄勇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马书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