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4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郭磊、十堰鑫磊顺工贸有限公司与十堰鑫磊顺工贸有限公司、叶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磊,十堰鑫磊顺工贸有限公司,叶伟,朱金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473-1号原告:郭磊。被告:十堰鑫磊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南岳路17号。法定代表人:叶伟。被告:叶伟:男。被告:朱金菊。担保人:熊家欢,女,198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赤壁大道**号,公民身份号码:4211251985********。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磊诉被告十堰鑫磊顺工贸有限公司、叶伟、朱金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郭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十堰鑫磊顺工贸有限公司、叶伟、朱金菊的银行存款224000万元或查封、冻结被告十堰鑫磊顺工贸有限公司、叶伟、朱金菊名下等值财产,案外人熊家欢为原告郭磊提供了其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江夏区经济开发区两湖大道南湖路清水源5栋2单元5层1室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郭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十堰鑫磊顺工贸有限公司、叶伟、朱金菊名下的银行存款224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冻结等值财产;二、对担保人熊家欢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江夏区经济开发区两湖大道南湖路清水源5栋2单元5层1室房屋【建筑面积121.44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夏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夏国用(商2013)第8127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陈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