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执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丽云与被执行人周首云、毕娟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执字第30号申请人刘丽云,女,汉族,1987年8月28日生,高中文化。委托代理人姜丹,男,系刘丽云之夫。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周首云,男,汉族,1984年11月19日生,高中文化。被执行人毕娟,女,彝族,1984年5月20日生,初中文化。申请人刘丽云与被执行人周首云、毕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的(2014)云民初字第5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从2015年4月起每月10日前支付给申请人2000元,直至全部还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云执字第30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员 李会仙执行员 张学文执行员 邢玉聪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柱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