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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汴民终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郭雨欣与李昆喜、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汴民终字第5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雨欣。法定代理人郭磊。委托代理人郭爱景。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昆喜。委托代理人靳进才,开封市高新区大梁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审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杨欢,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郭雨欣因与被上诉人李昆喜、原审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4)兰民初字第15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郭雨欣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郭雨欣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雨欣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78元减半收取339元,由上诉人郭雨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任晓飞审判员  张燕喃审判员  胡云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 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