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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灌商初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跨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志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市跨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志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商初字第00058号原告连云港市跨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伊山镇东城水岸27栋。法定代表人叶希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广茂,江苏震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志军,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市跨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志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连云港市跨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市跨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市跨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继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孙海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