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房县执字第000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雷开志与施吉元、刘年辉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开志,施吉元,刘年辉,曾传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房县执字第00076-3号申请执行人雷开志,市民。被执行人施吉元,农民。被执行人刘年辉,农民。被执行人曾传国,农民。本院于2015年2月6日作出的(2015)鄂房县执字第0007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曾传国在湖北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河分理处帐号为81×××82中的银行存款22000元。现因被执行人施吉元、刘年辉、曾传国均已自觉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赔偿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曾传国在湖北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河分理处帐号为81×××82中的银行存款22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祖鉴审判员 胡厚汉审判员 张晓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谢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