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青温民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周贻北与金志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温民初字第341号原告:周贻北。委托代理人:季莉力,青田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金志利。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贻北与被告金志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贻北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贻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周贻北负担。审 判 员 杨忠俊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记员 金翡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