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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执字第003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太和农村商业银行执行案裁定书(4)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和农村商业银行,李民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0382-1号申请执行人:太和农村商业银行,组织机构代码:15206990-4。法定代表人:牛德,懂事长。被执行人:李民生,男,1969年3月29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太民一初字第0328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李民生发出执行通知,限其即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确定的时间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民生在中国农业银行62×××77账户上的存款30000元、9559982290493776616账户上的存款20000元至太和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太和支行,账号:17×××51,户名:太和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广权审判员  祝 兵审判员  常 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金 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