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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执字第004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蒯文树与汪长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蒯文树,汪长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0429-2号申请执行人:蒯文树,男,1962年2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汪长江,男,1968年12月20日生,汉族。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一初字第000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汪长江今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汪长江妻杨某某在定远县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账户上的存款(只收不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俞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