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田禾强与朱博召、未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禾强,朱博召,未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332号原告田禾强,现住高阳县。被告朱博召,现住保定市博野县。被告未跃,现住高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禾强与被告朱博召、未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禾强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对被告朱博召驾驶的冀F×××××、冀F×××××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予以查封,并已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朱博超驾驶的冀F×××××、冀F×××××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予以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文辉审判员 韩 平审判员 李天颖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杨 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