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中民终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永德龙源石膏有限公司与上诉人艾平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临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永德龙源石膏有限公司,艾平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中民终字第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德龙源石膏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法定代表人高德武,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卫荣,云南德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原审原告)艾平德,男,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个体户,住湖南省邵阳县。委托代理人周永林、杨小泉,云南盛天(临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永德龙源石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源石膏公司)因与上诉人艾平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永德县人民法院(2014)永民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龙源石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卫荣、上诉人艾平德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永林、杨小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艾平德在崇岗乡崇岗村胶厂大沙坝租地种植香蕉,2014年4月起,龙源石膏公司在艾平德香蕉地边修建矿井、道路、宿舍,在施工过程中,部分石头、砂子和泥土撒落到艾平德地边的排水沟,艾平德曾与龙源石膏公司的负责人交涉,但龙源石膏公司没有清理。受“威马逊”台风影响,2014年7月18日至20日,崇岗乡突降暴雨,艾平德大部分香蕉地及龙源石膏公司的矿井口被洪水淹没。暴雨过后,艾平德位于龙源石膏公司矿井口的香蕉地,因地势相对低洼,且龙源石膏公司施工撒落的石头、砂子和泥土堵塞了地边的排水沟,积水和淤泥难以排除,造成部分香蕉死亡。2014年9月2日,艾平德委托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对香蕉受损原因及损失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香蕉死亡原因为水淹,艾平德支出司法鉴定费28000元。因双方对赔偿问题未能达成协议,经崇岗乡人民政府及司法所调解未果,艾平德遂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认为,造成香蕉受损的原因:一是龙源石膏公司施工撒落的石头、砂子和泥土堵塞了艾平德香蕉地边的排水沟,突降暴雨时,洪水和淤泥难以排入南汀河;二是受“威马逊”台风影响,2014年7月18日至20日,崇岗乡突降暴雨,发生洪灾,大量泥沙从山间流入艾平德的香蕉地;三是艾平德位于龙源石膏公司矿洞口边的香蕉地,地势相对低洼,暴雨过后,积水和淤泥难以排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龙源石膏公司的行为是导致艾平德损害发生的原因之一,应当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艾平德要求龙源石膏公司赔偿损失、承担鉴定费和恢复香蕉地边排水沟原状的请求部分成立,予以支持。因艾平德的损失是多种原因造成,龙源石膏公司只应当对其行为导致的损害结果承担责任。艾平德单方申请的司法鉴定,在鉴定过程中,对受损香蕉树进行清点时没有龙源石膏公司或者任何第三方参与,对损失数额的计算依据是市场调查及向当地村民咨询,但鉴定意见中没有附任何调查材料,因此,对于损失数额的鉴定意见仅在裁判时作为参考。对艾平德要求恢复香蕉地边排水沟原状,因双方当事人已经产生矛盾,直接由龙源石膏公司恢复原状,可能引发新的矛盾,故由其赔偿艾平德香蕉损失100000元,恢复香蕉地边排水沟原状费用15000元,并承担鉴定费10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二)、(五)、(六)项、第二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由永德龙源石膏有限公司赔偿艾平德香蕉损失人民币100000元、恢复香蕉地边排水沟原状费用人民币15000元,并承担鉴定费人民币10000元,三项合计人民币12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给付清结。二、驳回艾平德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919元,由艾平德负担6419元,永德龙源石膏有限公司负担3500元。原审判决宣判后,上诉人龙源石膏公司不服,请求撤销原判,改判其不承担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为:一、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龙源石膏公司的行为堵塞了艾平德的排水沟没有事实依据,受“威马逊”台风影响,永德县突降暴雨,艾平德的香蕉地以及龙源石膏公司的矿洞被南汀河河水倒灌淹没。暴雨过后,上诉人龙源石膏公司主动要替艾平德清理堵塞的排水沟,但艾平德不让清理,艾平德也没有进行生产自救,反而堵龙源石膏公司的矿洞,导致艾平德的香蕉地一直都泡在水中。龙源石膏公司并没有撒落任何的石头堵塞艾平德地边的排水沟。二、在双方的中间流向南汀河的排水沟一直都还在排水,不需要恢复,一审判决承担恢复原状费用15000元,没有事实依据。三、艾平德自行聘请鉴定部门进行鉴定,上诉人不应承担鉴定费10000元。艾平德辩称:龙源石膏公司的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龙源石膏公司在此次损害事件中过错有二:一、龙源石膏公司施工撒落的石头、砂子和泥土堵塞了艾平德香蕉地边的排水沟,致使突降暴雨时,洪水和淤泥难以排入南汀河;二、龙源石膏公司施工堵塞了艾平德排水沟时,艾平德及时与龙源石膏公司交涉,但该公司未对沟进行清理。上诉人艾平德向本院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龙源石膏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583940元。事实和理由为:一、一审判决对香蕉损失直接原因定性错误,龙源石膏公司的过错行为是导致其财产损失的直接原因,龙源石膏公司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龙源石膏公司施工撒落的石头、砂子和泥土堵塞了香蕉地边的排水沟是前因,泥沙流入香蕉地致使香蕉受损是后果。从香蕉地被毁坏的位置来看,毁损严重的香蕉树集中在被堵塞的排水沟旁。二、一审判决龙源石膏公司赔偿艾平德100000元,与上诉人艾平德实际损失情况不符。上诉人艾平德提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单位有鉴定资质,鉴定内容客观真实,鉴定程序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是合法有效的证据。被上诉人虽对鉴定意见持有异议,但未提出鉴定申请,也没有提供相应证据对鉴定意见进行反驳,应认定该鉴定意见书为有效证据。一审判决在事实和责任认定上并不清楚,其认定100000元经济损失的依据不足,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并依法改判。龙源石膏公司辩称:因公司没有任何过错行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审查,一审认定法律事实均有相应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不再重复赘述。归纳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龙源石膏公司是否应对艾平德香蕉地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艾平德香蕉损失数额的问题。在本案二审诉讼过程中,针对以上争议焦点,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针对本案争议焦点,本院作出如下评析:一、关于龙源石膏公司是否应对艾平德香蕉地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艾平德在一审提交的照片能证实龙源石膏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将部分石头、砂子、泥土撒落到艾平德的排水沟,堵塞艾平德香蕉地边排水沟,龙源石膏公司应对其损害行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原审认定龙源石膏公司的行为是致使艾平德香蕉地受损的原因之一,龙源石膏公司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对龙源石膏公司诉称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意见,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有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原审法院为避免双方当事人可能产生的新的矛盾,判决龙源石膏公司以给付现金方式支付艾平德恢复水沟原状费用15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对龙源石膏公司诉称不应承担恢复原状费用的上诉意见,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对上诉人龙源石膏公司诉称不应承担鉴定费10000元的上诉意见,本院认为,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2条规定,鉴定费属于诉讼参与人辅助诉讼的费用,属于诉讼费用的范畴。根据该办法第29条,诉讼费用应由败诉方负担,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在判决时确定双方应负担费用的比例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二、关于艾平德香蕉损失数额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民事案件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艾平德有责任对其受损的香蕉价值进行举证。而艾平德自行委托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对受损香蕉树棵树清点并未邀约龙源石膏公司及第三方参与,鉴于本案艾平德香蕉受损事实的情况客观存在,原审法院通过现场查勘,酌情确定龙源石膏公司赔偿艾平德香蕉损失100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对艾平德诉称香蕉总损失为583940元,要求由龙源石膏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意见,及龙源石膏公司诉称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意见,因与相关法律规定不符,本院均不予采信。综上,原审判决审判程序合法,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艾平德的上诉理由及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上诉人龙源石膏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919元,由上诉人艾平德负担6419元,上诉人永德龙源石膏有限公司35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鸿武审 判 员 张 丽代理审判员 李 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许子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