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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许县长民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天宝诉华隆、宁鹏洲买卖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天宝混凝土有限公司,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宁鹏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许县长民初字第85号原告河南天宝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许昌县河街乡柿张村。法定代表人:马遂长。委托代理人唐战立、董鑫,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濮阳市范县新区中原路。法定代表人史乃建。被告宁鹏洲,男,汉族,1988年7月14日生,住许昌县。原告河南天宝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宁鹏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河南天宝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已协商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宁鹏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天宝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天宝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宁鹏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9元,由原告河南天宝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何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