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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轮民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李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轮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轮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轮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轮民初字第441号原告李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侯宇宙,轮台县轮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另一半退回原告李某。审判员  袁新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郭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