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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王思柱(又名王世柱)诉杨丙全、杨秀平、杨海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思柱,杨丙全,杨秀平,杨海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283号原告:王思柱(又名王世柱),男,1963年3月12日出生。被告:杨丙全,男,1956年2月1日出生。被告:杨秀平,女,1956年6月20日出生。被告:杨海胜,男,1979年6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龙,山西晋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思柱诉被告杨丙全、杨秀平、杨海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思柱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思柱诉被告杨丙全、杨秀平、杨海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证据不足,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思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2.5元,由原告王思柱负担。审 判 长  卫青民审 判 员  李 丽代理审判员  李晓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