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民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王思柱(又名王世柱)诉杨丙全、杨秀平、杨海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思柱,杨丙全,杨秀平,杨海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283号原告:王思柱(又名王世柱),男,1963年3月12日出生。被告:杨丙全,男,1956年2月1日出生。被告:杨秀平,女,1956年6月20日出生。被告:杨海胜,男,1979年6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龙,山西晋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思柱诉被告杨丙全、杨秀平、杨海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思柱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思柱诉被告杨丙全、杨秀平、杨海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证据不足,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思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2.5元,由原告王思柱负担。审 判 长 卫青民审 判 员 李 丽代理审判员 李晓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