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洮西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唐士奎与王丽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西民初字第98号原告唐士奎,男,汉族,现住白城市.被告王丽新,女,汉族,现住白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士奎诉被告王丽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士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9.00元,减半收取284.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伟业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曹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