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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洮西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唐士奎与王丽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西民初字第98号原告唐士奎,男,汉族,现住白城市.被告王丽新,女,汉族,现住白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士奎诉被告王丽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士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9.00元,减半收取284.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伟业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曹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