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弋民一初字第00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奚家梦与鲁二保合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奚家梦,鲁二保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弋民一初字第00287号原告:奚家梦,男,196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从事建筑业,住安徽省芜湖县。委托代理人:董磊,安徽耕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鲁二保,男,1971年2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从事建筑业,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委托代理人:柯年伟,安徽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奚家梦诉被告鲁二保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奚家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6元,由原告奚家梦承担。审判员 朱顺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 果附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