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上海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江门华尔润玻璃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上海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江门华尔润玻璃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15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蒋丽霞,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门华尔润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再审申请人上海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环境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门华尔润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门华尔润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惠中法民二终字第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上海环境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事实不清,缺乏证据,应依法予以撤销。(一)二审判决将形式上只为分类缴税而制作的《安装合同》作为判决依据之一,明显违背客观事实,以致作出了违反公平、公正原则的判决。(二)二审判决认定上海环境公司工期延期563天错误。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案由,而非加工承揽案由,本案竣工日期应当确定为2009年12月4日。涉案工程通过当地环保局竣工验收,完全可以证明性能考核通过。上海环境公司提交的2011年6月8日双方72小时性能考核,是指涉案工程使用进程中进行整改后的72小时性能考核,一、二审法院混淆了两次性能考核对应的前提,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江门华尔润公司负责的土建工期延期166天,导致涉案工程工期相应顺延,二审判决予以回避。涉案工程需要整改的原因是江门华尔润公司未按规定使用符合要求的重油所造成。综上,请求对本案依法再审。本院认为,本案是承揽合同纠纷,争议的焦点是涉案工程是否存在工期延误的问题。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商务合同》的约定,涉案工程除需通过当地政府环保部门环评验收,还需通过工程整体性能验收(即72小时性能考核验收),双方约定在达标后三天内前述工程验收合格文件一式四份才视为工程验收合格。根据查明的事实,双方当事人直到2011年6月20日《性能考核验收报告》才明确对三线脱硫系统进行72小时性能考核验收,一、二审法院据此认定从2009年12月5日环保验收后至2011年6月20日《性能考核验收报告》出具之日期间的563天为工程验收的延期时间并无不当。上海环境公司申诉主张涉案工程通过环保局竣工验收即可证明性能考核通过,与《商务合同》的上述约定不相符合,本院不予支持。另外,江门华尔润公司在诉讼中自认土建工程延期,一、二审法院对因土建工程延期导致的工期顺延亦予以认定,上海环境公司申诉主张二审法院回避此问题缺乏依据。二审法院判决的主要依据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商务合同》,上海环境公司关于二审判决将形式上只为分类缴税而制作的《安装合同》作为判决依据不当的申诉主张亦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海环境公司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海环境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海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震 东代理审判员 刘 文 婕代理审判员 潘 晓 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苏浩文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