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绍民终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杨夫康与金海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海明,杨夫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民终字第3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海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夫康。上诉人金海明因与被上诉人杨夫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诸暨市人民法院(2014)绍诸民初字第34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海明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金海明向本院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金海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25元,依法减半收取62.5元,由上诉人金海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艳代理审判员 王 翠代理审判员 杜杭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陈赛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