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中法执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黄山楼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繁荣建设有限公司、黄山荣锦石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山楼诚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繁荣建设有限公司,黄山荣锦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中法执字第00082号申请执行人:黄山楼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法定代表人:王楼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思清,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浙江繁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法定代表人:陈世巴,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山荣锦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西林路和二环路交界处)。法定代表人:肖一国,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4)黄中法民一初字第0014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浙江繁荣建设有限公司、黄山荣锦石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繁荣建设有限公司、黄山荣锦石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44875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黄继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金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