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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桓民一初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崔艳波诉于明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艳波,于明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民一初字第00081号原告崔艳波,男。被告于明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崔艳波诉被告于明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崔艳波于二○一五年四月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艳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艳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二十五元(原告崔艳波预交),由原告崔艳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鲁晓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宋 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