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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1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曾细义与陈志峰、林凤霞、任阳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细义,陈志峰,林凤霞,任阳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1922号原告曾细义,男,198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委托代理人颜辉灿、黄松川,福建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志峰,男,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林凤霞,女,197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任阳斌,男,198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曾细义与被告陈志峰、林凤霞、任阳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细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细义负担。审判员  孙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姜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