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邢民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王金祥与翟兵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祥,翟兵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民初字第243号原告王金祥。委托代理人张振歧,邢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翟兵虎。委托代理人刘金鳌,河北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谷军风,河北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金祥诉被告翟兵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王金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小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郭延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