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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邢民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王金祥与翟兵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祥,翟兵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民初字第243号原告王金祥。委托代理人张振歧,邢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翟兵虎。委托代理人刘金鳌,河北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谷军风,河北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金祥诉被告翟兵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王金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小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郭延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