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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米东民二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新疆众诚吊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范成双、李志亭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众诚吊装有限公司,范成双,李志亭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东民二初字第134号原告:新疆众诚吊装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吴梅被告:范成双被告:李志亭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众诚吊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范成双、李志亭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众诚吊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疆众诚吊装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众诚吊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原案件受理费2115.81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057.91元,邮寄送达费160元,合计1217.9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朝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高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