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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执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林明山、叶金琼与何中贵欠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明山,叶金琼,何中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621号申请执行人林明山,生于1955年,住绵阳市涪城区。申请人叶金琼,生于1954年,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何中贵,生于1963年,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欠款纠纷。本院受理林明山申请恢复执行(2001)涪民初字第245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何中贵的存款予以冻结、划拨(详见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或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详见查扣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曾志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彭文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