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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涞执确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涞源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涞源县赵勇摩托销售有限公司、王秀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涞源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涞源县赵勇摩托销售有限公司,王秀亭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涞执确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涞源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涞源县中心路。法定代表人高敬庄,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聪杰,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赵亮,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涞源县赵勇摩托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勇,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王秀亭,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涞民初字第844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4)涞执拍字第77号执行裁定书,于2014年11月6日依法委托河北宏达拍卖行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王秀亭丈夫王旦子(已故)为被执行人涞源县赵勇摩托销售有限公司的债务提供的抵押担保物即王旦子名下位于XXXXXXXXX南四层楼房(房产证号:涞房权证字第XX**号、涞源房权证涞源县字第XXX**号)共计十九间及其所属土地使用权(证号:涞国用(2009)第XXX号)。2015年3月17日张巍以173696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王秀亭丈夫王旦子(已死亡)名下位于XXXXXX南四层楼房(房产证号:涞房权证字第XX**号、涞源房权证涞源县字第XX**号)共计十九间的所有权及其所属土地使用权(证号:涞国用(2009)第XXX号)和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张巍和共同出资人刘璐共同所有。(该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张巍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张巍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共有人为刘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自方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党钰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