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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执字第0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许颖群与郜国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颖群,郜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执字第00004-2号申请执行人:许颖群,女,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郜国强,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铜民二初字第007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郜国强所有的位于铜陵市万泰丹桂苑16栋1单元202室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钱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