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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陈执字第00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刘晓斌与王连志民间借贷及饮食服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斌,王连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字第00285号申请执行人刘晓斌,男,汉族,住凤翔。委托代理人刘春魁,男,同上,系刘晓斌之父。被执行人王连志,男,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千河镇。刘晓斌与王连志民间借贷及饮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3日作出的(2007)陈民一初字第4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晓斌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给付借款本金20787.60元,利息10000元,承担执行费104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王连志自觉履行了上述全部义务,执结了此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07)陈民一初字第48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武军审判员  陈安民审判员  邰掌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田迎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