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流民初字第1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刘健平、徐晓霞与四川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健平,徐晓霞,四川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1135号原告刘健平(曾用名刘键、刘键平),男,198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原告徐晓霞,女,198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被告四川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刘展春,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健平、徐晓霞诉被告四川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健平、徐晓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2元,由原告刘健平、徐晓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磊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何佩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