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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舟定执民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与傅麒斐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傅麒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舟定执民字第4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解放西路21号。负责人:杨锡舟行长。被执行人傅麒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舟定商初字第358号民事裁定书,于2011年12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交纳执行款8.5万元及诉讼费、执行费等,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相关规定,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傅麒斐名下坐落于舟山市定海区盐仓街道兴舟新村4幢205室的房屋一套及附属设施依法拍卖,但三次全部流拍。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1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卖被执行人傅麒斐名下坐落于舟山市定海区盐仓街道兴舟新村4幢205室的房屋一套及附属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艳审判员 孙 健审判员 顾纪章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XX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