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遂民一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遂民一初字第118号原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胡春生,江西金秋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甲,农民。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理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1994年4月,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同年5月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年××月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王某乙,××××年××月××日生育女儿王某丙。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原、被告感情一直不好。被告游手好闲,经常赌博,夜不归宿,原告好言相劝反屡遭被告殴打。为了两个小孩,原告忍气吞声。小孩的生活费、教育费以及家庭事务均由原告承担。被告挣钱为自己花,挣多少花多少,从未给过钱养家,不够花时还向原告强拿硬要。小孩有病,被告也不管;原告生病再苦再累,被告佯装不知,不尽一个父亲和丈夫的责任。双方感情早已破裂,无和好可能。为此起诉,请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抚养女儿,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王某甲辩称,1、原告所述不是事实,被告没有向原告要钱,赌的是自己的钱。2、被告同意离婚,但要求抚养女儿,并要求原告赔偿损失20万元。原告李某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结婚证,拟证明双方存在合法夫妻关系。被告认可,本院予以采信。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拟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和,经常吵架,被告经常赌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被告认为王某乙被原告“洗脑”。王某乙是原、被告的儿子,已成年,具有是非分辨能力,其证言具有可信度,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1994年4月,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同年5月按习俗举行婚礼,××××年××月补办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儿子王某乙,××××年××月××日生育女儿王某丙。婚后,原、被告经常吵架。被告经常赌博,少尽家庭义务。原、被告确认的夫妻共同财产有:在本村建有房屋一栋(未办理产权登记)。双方共同认可的债务有:在农商银行借款一笔。本院认为,被告经常赌博,少尽家庭义务,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原告起诉后虽经本院调解,原告执意离婚,且被告也同意离婚,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坚持要求抚养女儿,原告也同意由被告抚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称,其向彭应军借款17万元用于建房,但未提交证据证明,且原告不予认可,对被告该陈述,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要求原告赔偿其损失20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二、婚生女孩王某丙由被告王某甲抚养,原告李某从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给付王某丙抚养费236元,限于每年12月31日之前付清当年抚养费。三、原、被告在云岗村所建房屋一栋,由原告李某和被告王某甲各享有二分之一使用权。四、原、被告所欠农商银行的借款,由原告李某和被告王某甲各负责清偿一半。五,驳回原、被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理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玄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