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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通城执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郑静珍与田飞虎、郑昭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静珍,田飞虎,郑昭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通城执字第00045号申请执行人:郑静珍被执行人:田飞虎被执行人:郑昭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郑静珍与被执行人田飞虎、郑昭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长期在外打工,家中亦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009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XX先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继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