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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介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昭龙诉被告山西凯嘉张壁古堡生态旅游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昭龙,山西凯嘉张壁古堡生态旅游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介民初字第75号原告张昭龙,男。被告山西凯嘉张壁古堡生态旅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虎,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东东,男,山西凯嘉张壁古堡生态旅游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任福进,男,山西凯嘉张壁古堡生态旅游有限公司职工。原告张昭龙诉山西凯嘉张壁古堡生态旅游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昭龙,被告山西凯嘉张壁古堡生态旅游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东东、任福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昭龙诉称,2008年我家分到三块耕地共计7、5亩与我村村民胡建华焦家河4、78亩耕地互换,并经村委登记备案。2011年春,被告在距我家河沟地约30米处修筑了水库大坝,堵塞了我耕地东边的排洪河道,严重妨碍了耕地的正常耕种。2014年秋。下了一场暴雨,导致洪水淹没了我的庄稼约三亩。造成经济损失约1万元。为了得到赔偿,我与被告多次交涉,被告置之不理。后我反映到介休市政府,龙凤镇政府,2014年11月12日前龙凤镇政府干部与被告交涉,并组织双方协调,双方未达成一致。为保护我的合法权益,故具状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排除妨碍,停止侵害、疏通排洪渠道,保证原告的耕地能正常耕种。并判令被告赔偿耕地庄稼被洪水淹没造成的经济损失1万元。被告山西凯嘉张壁古堡生态旅游有限公司辩称,南庄水库大坝是2012年底修建完工。原告所诉水坝堵塞了涉及耕地东边的排洪河道,事实上水坝为我公司管辖边界,而涉及耕地位于水坝的下游,不属于我方区域,我方无权也没有地堵塞或改变下游耕地东边排洪河道。地处下游的耕地淹没原因与我方没有因果关系。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昭龙系介休市龙凤镇南庄村村民,与本村村民胡建华互换焦家河土地4、87亩耕种。被告山西凯嘉张壁古堡生态旅游有限公司的水库大坝位于该耕地南端。2013年秋,下雨后,张昭龙的耕地被淹。2014年12月,张昭龙具状起诉,认为被告山西凯嘉张壁古堡生态旅游有限公司修建的大坝堵塞了原有的旧河道,致水流改变走向,流入原告地里致使被淹,请求判令被告排除妨碍,停止侵害、疏通排洪渠道并赔偿经济损失,其提供的证据有: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南庄村委证明、2、南庄村委情况说明,载明:2012年间,山西凯嘉张壁古堡生态旅游有限公司在张昭龙承包的土地南端修建水库及大坝,使张昭龙和胡建华兑调的焦家河4、87亩土地河道堵塞,坝上和周边的雨水无法排出,长期淹没张昭龙承包的部分土地,造成地上农作物产量明显降低。3、介休市龙凤镇政府关于张昭龙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4、光盘一份,证明耕地被水淹的情况。庭审中,被告称原告土地并非其管辖范围,原告耕地被淹与被告并无关系,是因为上一个自然村改变村里水流方向,导致水牛沟水量增大,淹没原告耕地。其提供的证据有:1、介休市龙凤镇人民政府和山西凯嘉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一份。2、照片。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原告张昭龙主张被告所建大坝堵塞原有河道致其耕地被淹,但其所提证据,并不能证明原有河道的状况,亦不能证明被告所建大坝将原有河道堵塞的事实,从而无法证明其耕地被淹和被告所建大坝存在因果关系,故其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对其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疏通排洪渠道并赔偿经济损失的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昭龙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整,由原告张昭龙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邢育红审 判 员  李海虹人民陪审员  武海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冯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