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民一终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华峰水泥与高秀琴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内蒙古华峰水泥有限公司,高秀琴,张福亮,张志惠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一终字第2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内蒙古华峰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小八里铺白水泥厂院内。法定代表人武和平,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秀琴,女,196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赤峰市松山区气象局职工,住赤峰市松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福亮,女,198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北京市朝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志惠,男,197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敖汉旗。上诉人内蒙古华峰水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秀琴、张福亮、张志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初字第1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内蒙古华峰水泥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内蒙古华峰水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内蒙古华峰水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负担;邮寄送达费80元,上诉人、三被上诉人各负担2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董燕洪审判员 武学良审判员 吴秀琴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亚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