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黎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关某某诉胡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黎民初字第82号原告关某某,女,汉族,1981年6月15日生,黎城县黎侯镇南村人,农民,住原籍。被告胡某某,男,汉族,1981年11月11日生,黎城县黎侯镇南村人,农民,住原籍。案由:离婚纠纷。原告关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关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案件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赵大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