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苍刑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周某某犯受贿罪撤销缓刑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某某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苍刑执字第1号罪犯周某某,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0年4月10日经苍溪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由苍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经广元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由苍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0年11月15日,因犯受贿罪被宣告缓刑,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于同日释放。本院2010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0)苍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以周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苍溪县司法局在执行过程中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周某某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2015年3月10日,执行机关苍溪县司法局向本院提出,罪犯周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于2014年10月20日下午五时起失踪,脱离苍溪县司法局陵江司法所监管。陵江司法所与其家属多次联系及谈话,并组织查找未果。2014年11月3日陵江司法所发函东城派出所请求协助查找,2015年3月3日苍溪县东城派出所回复,经多方查找周某某至今仍无下落。现周某某已脱管长达四个月之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撤销对罪犯周某某的缓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2010年11月26日起至2015年11月25日止)内,于2014年10月20日起失踪,至今未到当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社区矫正告知书、谈话笔录、苍溪县司法局陵江司法所发往东城派出所的协助查找函、东城派出所回复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周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罪犯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作出缓刑、假释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执行机关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0)苍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周某某宣告缓刑五年的执行部分;二、对罪犯周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代荣审判员 王艳丽审判员 刘 琼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任佰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