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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民初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601号原告王某甲,女,汉族,1957年1月7日生,现住九台市。被告王某乙,男,汉族,1956年1月27日生,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淑英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姜晶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