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民初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601号原告王某甲,女,汉族,1957年1月7日生,现住九台市。被告王某乙,男,汉族,1956年1月27日生,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淑英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姜晶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