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1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1593号原告王某。被告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戴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就争议事项自行协商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就此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谭新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梁 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