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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1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三门峡市兴通亚飞汽车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诉谢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门峡市兴通亚飞汽车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谢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158-1号申请执行人三门峡市兴通亚飞汽车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光才,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谢某,男。三门峡市兴通亚飞汽车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诉谢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4年11月6日审理终结,本院(2014)湖民一初字第1969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谢某未按期履行民事判决书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三门峡市兴通亚飞汽车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谢某挂靠在三门峡市兴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照为豫M611**、豫M71**挂的牵引半挂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俊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聂永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